发布日期:2025-03-07 05:49 点击次数:98
自卫权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国家拥有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受到《联合国宪章》认可的。
但是,国家自卫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一个国家在反抗时发起战争或是损害了他国的权利该如何判定,这一直是国际法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1837年在加拿大发生的加罗林号事件,以其复杂的背景成为自卫权判定最典型的案例之一。
1837年,加拿大境内发生了小规模的叛乱,数百名叛乱者占领了尼亚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了一艘名为“加罗林号”的船只作为运输工具。
“加罗林号”有两个任务,一是从美国境内的斯洛塞港运输武器到海军岛,补充军需;二是把加拿大大陆上的叛乱者运输到海军岛,让他们可以与大部队汇合。
很快,加拿大政府就察觉到了这艘顶风作案的“加罗林号”,他们打算对这艘船进行攻击,以切断海军岛叛乱者的对外联系途径。对加拿大人看来,这种攻击行为是理所当然的,是平叛的一部分。
展开剩余75%1837年12月29日,加拿大政府派出了一支英国军队,在横渡尼亚加拉河,进入斯洛塞港,顺利拦截住“加罗林号”,缴获了船上的所有武器,并将船只焚毁后让其顺河流而下。
为什么派的是英国军队呢?因为,当时加拿大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所以,派遣英国的军队是理所当然的。在拦截“加罗林号”的过程中,两个美国人不幸受伤死亡,还有几个被打伤了。
美国官方知道此事之后,提出严重抗议,他们认为英国侵犯了美国的属地最高权。什么是最高属地权,就是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行使管辖的权利。美国人认为英国人没有权利在这条河上处置美国人。
因为尼亚加拉河不是条普通的合流,它是美国与加拿大的界河,东边为美国水道,西边属加拿大。所以,英国人在界河中打死了美国人,美国政府绝不答应。
同样,英国人也是振振有词,他们打击的这伙叛乱者,意图损害加拿大的安全,这属于自卫行为。英国人没有时间去请求美国人的谅解,要是等官方层层传递批准后,再执行的话,估计叛乱者早都转移完了。
美国再次反对,它认为英国的自卫行为并非是正当的,是一种非必要的行为。总而言之,美国人认为这点叛乱者不算什么事,英国人不应该着急追着打。
两个国家扯皮了很久,最后各罚酒三杯,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一事主动表示歉意,美国政府就再也没提赔偿这件事了。但是,加罗林号事件并未就此结束。
1841年,英国人麦克劳德出现在美国境内,在纽约直接被美国警察逮捕了。逮捕的理由,居然是他涉嫌在“加罗林号”事件中杀死了美国公民。而麦克劳德确实参加过那次行动。
英国大使立刻跳出来说,这事不是已经道歉了结了吗,怎么又出来闹一场。英国大使辩解说,麦克劳德当时的身份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英国武装部队人员,不应该为此负责。英国大使希望美国人立刻释放麦克劳德。
可是美国人不肯答应,依然坚持对麦克劳德进行了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法庭发现他确实有不在场的证据,美国公民不是他杀的,最终只好释放了麦克劳德。
经过了这么一场折腾,英美两国在1842年再次就“加罗林号”事件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共同认定,由于自卫的要求必须使用武力是被允许的。
但是,当英国大使对入侵美国领土一事向美国政府表示歉意时,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还是坚持否定,当时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也就是说,美国认为英国人做得过分了。
经历了“加罗林号”事件,在习惯国际法上,行使自卫权被默认为有“必要性”这个前提,可究竟在何种情况下,自卫必要性才具备,至今依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能国力才是唯一的标准吧!
通过这件事,让人觉得美英等国在动用武力时,也非常讲究法律层面的合法性。不过,这种合法性似乎只适用于他们内部,他们对满清开战时,也是如此斯文吗?自己国家都不允许贩卖的鸦片,为何卖给中国就是合法的,并受到英国政府和军队的保护?所以,国家的一切都是以实力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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